高院再審明確:保險公司向機動車一方支付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款后,無權向非機動車一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明確:非機動車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不具有法定賠償義務,保險公司向機動車一方支付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款后,無權向非機動車一方行使代位求償權。【未經許可,禁止其他公眾號轉載】張某洪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 ——保險公司向機動車一方支付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款后,是否有權向非機動車一方行使代位求償權?一審: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蘇0582民初7288號二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9716號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申1688號2016年2月14日18時20分許,張某洪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在張家港市金港鎮(zhèn)晨港路中心線北側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西側路段時,該車前部及其人體與沿晨港路由東向西行駛嚴某銘駕駛的小型轎車左前部位相撞,造成張某洪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嚴某銘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嚴某銘駕駛的小型轎車系其本人所有,該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73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事故發(fā)生后,平安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確定小型轎車在該起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為35326元。嗣后,該小型轎車進行了修理,修理費為35326元。2017年6月22日,嚴某銘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確認未收到事故對方的賠款。同日,平安保險公司向嚴某銘支付了保險理賠款35326元,嚴某銘則向平安保險公司出具了賠款收據(jù)及權益轉讓書,主要內容為其已收到平安保險公司賠款35326元,并將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平安保險公司,由平安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平安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其在機動車商業(yè)險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shù)?4728.2元。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僅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非由非機動車方向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方并非該條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主體。此外,機動車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險的能力以及對他人的危險性均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應負有更高的避險義務,依據(jù)“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亦不應支持機動車方對非機動車方或行人的賠償請求。綜上,嚴某銘作為肇事的機動車一方,不具有向非機動車方張某洪請求賠償事故車輛損失的權利。因保險人主張代位求償權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請求賠償?shù)臋嗬麨榍疤�,故平安保險公司主張代位行使嚴某銘對張某洪享有的賠償權利,缺乏依據(jù)。因此張某洪的抗辯理由正當合法,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平安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故作出(2017)蘇0582民初7288號民事判決: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平安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張某洪在案涉事故中醉酒、機動車內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責任判斷嚴海明承擔次要責任,已經考慮到了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金規(guī)定了機動車一方非機動車、行人的賠償責任,并未規(guī)定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向機動車的賠償責任,故本案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只要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過程就應當賠償。最后,從維護公平正義和公序良俗角度,非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其享有的賠償權利得到主張,而賠償責任卻不用承擔,顯失公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只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嚴某銘作為肇事的機動車一方,不具有向非機動車一方張某洪請求賠償事故車輛財產損失的權利,平安保險公司作為機動車一方保險人提起訴訟,主張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沒有法律依據(jù)。故作出(2017)蘇05民終971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首先,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而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痹撘�(guī)定屬于法律規(guī)范中的準用性規(guī)范,是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不同于普通侵權以及不同立法保護的考慮,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賠償責任指引向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采用侵權責任法中一般侵權行為規(guī)定和歸責原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僅僅規(guī)定機動車對非機動車、行人的賠償問題,并未規(guī)定非機動車、行人對機動車的賠償責任,規(guī)定的賠償指向是單一的,并非雙向的。該規(guī)定并非立法漏洞,而是體現(xiàn)出行人優(yōu)于車輛的現(xiàn)代文明準則。故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非機動車不具有法定賠償義務,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其次,從“優(yōu)者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機動車無論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均遠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應負更大的注意義務和更高的避險義務,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一方亦應承擔更重的責任。不支持非機動車一方向機動車一方負賠償責任,體現(xiàn)了人身權優(yōu)于財產權的法律價值,亦可督促機動車一方更加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謹慎駕駛,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第三,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而言,現(xiàn)實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往往非機動車一方受到嚴重人身損害,而機動車一方僅有車輛損壞的財產損失,且機動車一方往往因購買了責任保險而降低了自身承擔責任的風險,如按責任比例承擔損失,則有可能出現(xiàn)非機動車一方得不到賠償或倒賠機動車的極端情況,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后果,嚴重背離公平正義的原則。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已經通過減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方式,實現(xiàn)了對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的彌補和對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故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不應再根據(jù)事故責任向非機動車一方索賠。具體到本案中,嚴某銘作為肇事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綜合法理和情理的考慮,一、二審法院未支持平安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作出(2019)蘇民申1688號民事裁定: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118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第1208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三是要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價值判斷。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應根據(jù)該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通過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實現(xiàn)對行人、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同時注意,不應支持機動車一方請求行人、非機動車一方賠償?shù)脑V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