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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高院再審!被保險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過程中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一起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涉及被保險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過程中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問題。


孟某東與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被保險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過程中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


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502民初385號
二審: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666號
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9399號

基本案情


2019年08月11日06時44分許,原告孟某東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東營市東營區(qū)北一路與西二路交叉路口附近處時,因暴雨路面積水較深,車輛進水導致車輛損壞,事發(fā)后原告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報案。原告產(chǎn)生施救費800元。
 
孟某東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9212.8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7月31日0時至2020年7月30日24時,被保險人為原告孟某東。
 
經(jīng)原告孟某東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后,山東國潤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孟某東駕駛的小型轎車在價格評估基準日事故損失價值為21925元。原告孟某東支出鑒定評估費3000元。
 
孟某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5725元(其中車輛損失21925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000元)。

法院裁判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無異議,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客觀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支付。故作出(2020)魯0502民初385號民事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孟某東車輛損失21925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25725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車輛所受損失系其人為錯誤操作造成,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損失系因暴雨造成,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一,保險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僅限暴雨天氣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包括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因此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僅賠付車輛因暴雨導致積水淹沒時的直接損失。第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車輛涉水照片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駕駛車輛駛入積水較深的路面時,其已有將車輛置于一定危險性的主觀僥幸狀態(tài)。因此被上訴人所受車輛損失不具有發(fā)生的必然性,而是因被上訴人冒險駕車涉水導致車輛熄火后,又錯誤操作、重新啟動車輛所致,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第三,關于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雙方自愿就案涉機動車的保險事宜達成合意,保險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對于免責條款,上訴人進行了加黑加粗標注,孟某東也簽收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投保單》,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上訴人已經(jīng)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生效并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約束力。2、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為21925元,事實不清。根據(jù)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填補損失的賠償原則,恢復原狀應根據(jù)財產(chǎn)損壞情況確定,不能修復的,應折價賠償!睹穹ㄍ▌t》117條第二款對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脑瓌t是,對損壞的財產(chǎn)應盡量進行修復,能恢復原狀的,應盡量恢復原狀,但是否能恢復原狀,應根據(jù)財產(chǎn)受損的實際情況和性質確定。原判決依據(jù)的《車輛損失鑒定公估報告書》,只是鑒定機構結合車輛損失狀況、汽車4S店維修價格,參照市場價,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jù)。被上訴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維修明細、實際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發(fā)票,以確定實際損失價值,故被上訴人只是依據(jù)《車輛損失鑒定公估報告書》這份單一證據(jù)并不足以證實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以此一審法院只是依據(jù)《鑒定評估報告書》即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為21925元,顯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同時孟某東應提供壞配件供我公司核對,鑒定評估公司認定的配件價格與修理費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孟某東也未提供修理單位的購貨渠道、零配件包裝、發(fā)票等予以證實。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關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是否應當對孟某東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動機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問題。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及保險費率進行了合理核算,其對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限額已包含了車輛發(fā)動機的價值,如發(fā)生保險事故,發(fā)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應予賠償。涉案車輛系在暴雨中行駛導致?lián)p壞,發(fā)動機及發(fā)動機以外的損失均是因涉案車輛遭遇暴雨而導致的損失,上訴人應一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同時免責條款又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負責賠償。兩條款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保險責任范圍存在不同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車輛在暴雨中行駛導致?lián)p壞,會產(chǎn)生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同時存在的情形,而保險公司并未對此情形下的責任免除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上訴人不能援引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2、關于孟某東駕駛的小型轎車損失金額如何認定問題。一審法院采信的評估報告是根據(jù)被上訴人通過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國潤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的車損鑒定結論認定書,程序合法,結論有效,該報告能夠反映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保險事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隨著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存在,維修僅是恢復車輛價值的一種方式,在鑒定機構依法對雙方爭議的損失作出認定的情況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維修明細、維修發(fā)票以證明車輛實際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故作出(2020)魯05民終66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不服,申請再審。理由如下:1、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申請人平安東營公司在被申請人孟某東投保時對保險類別及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第一,被申請人投保時,申請人已告知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的責任免除情形包括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屬于附加險中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的保險范圍,分別記載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三頁、第十九頁并進行了加粗標記。第二,平安東營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部分第2條明確記載,孟某東投保時已確認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孟某東在二審中提交的保險單中“重要提示”部分第1條也明確記載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等共同組成,第3條記載“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結合平安東營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人臉識別截圖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平安東營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孟某東在此情況下投保了其他附加險,但未投保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系其在了解保險條款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2)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第一,通過舉證可以看出,《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內(nèi)容含義清晰,不具備具有多種解釋的條件,進而也不具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條件。因此,保險合同訂立時核算的車輛實際價值雖然包含發(fā)動機價值,但保險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僅限暴雨天氣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包括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第二,一審法院委托及一審、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損失系因發(fā)動機進水造成受損,因此涉案車輛發(fā)動機的損失是由于進水后所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條款中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免責范圍,依據(jù)《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一條,涉案損失不屬于保險的賠付范圍。2、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暴雨造成路面形成積水,孟某東作為駕駛人有義務和能力進行觀察,且駕駛員的觀察義務是其法定義務,其在明知存在積水的情況依然駕駛車輛通過,系放任風險的發(fā)生。(2)暴雨并不必然導致車輛發(fā)動機進水,暴雨也不必然導致發(fā)動機受損。本案車輛發(fā)動機受損是因為車輛通過積水的路面或坑等所造成的,孟某東冒險駕車通過積水的路段是導致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而暴雨并不是車輛受損的近因。(3)孟某東駕駛標的車輛在積水中行駛,明顯增加車輛受損的可能,并最終直接導致車輛受損。根據(jù)《保險法》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平安東營公司對涉案事故不應承擔賠付責任。綜上,再審申請人平安東營公司遞交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具有相應的免責抗辯效力,孟某東的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付范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關于孟某東小型轎車的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的賠付范圍問題。雙方訂立的涉案保險合同約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同時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又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負責賠償。從涉案保險合同的文義看,因暴雨導致機動車發(fā)動機進水損壞的,既符合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也符合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也就是說涉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暴雨責任和進水責任兩種情形同時出現(xiàn),導致在事實同一的情況下是否承擔責任相互矛盾。在涉案保險責任條款和免除責任條款相互矛盾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涉案保險責任的范圍則存在不同解釋。依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原判決申請人承擔涉案保險責任符合投保人合理期待原則。對于涉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申請人雖然舉證證明其采取標注以及投保人在聲明中簽字等方式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涉案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導致?lián)p壞,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條款同時存在且出現(xiàn)不同解釋時,作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并未對此情形下的責任免除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別是被保險機動車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發(fā)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明確說明,故原判決認定申請人不能援引免責條款免除其保險賠償責任具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作出(2020)魯民申9399號民事裁定:駁回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延伸閱讀


1、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
(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
責任免除
……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后,未經(jīng)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六)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七)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2、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
責任免除
第九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六)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
釋義
【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及作業(yè),但不包括在營業(yè)場所被維修養(yǎng)護期間、被營業(yè)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
【自然災害】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huán)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xiàn)象,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fā)性事件,但不包括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等。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1991年7月16日 法(經(jīng))函[1991]70號)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內(nèi)法經(jīng)請字第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時至24日的20時)的降雨量達到暴雨標準,如保險標的物是由于該日降雨遭受損失的,應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具體賠償額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按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此復
 
4、中國氣象局:暴雨定義及分類(2012年)
暴雨(英文名稱 torrential rain;rainstorm;storm)是指降水強度很大的雨,常在積雨云中形成。中國氣象上規(guī)定,每小時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連續(xù)12小時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時降水量為50毫米或以上的雨稱為“暴雨”。
 
按其降水強度大小又分為三個等級,即24小時降水量為50-99.9毫米稱“暴雨”、100-249.9毫米之間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稱“特大暴雨”。但由于各地降水和地形特點不同,所以各地暴雨洪澇的標準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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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T 33680-2017暴雨災害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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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您認為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是否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援引《保險法》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主張不承擔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是否僅限于暴雨天氣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不包括涉水行駛導致的損失?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在暴雨中行駛過程中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和看法。


來源:保險訴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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