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出庭應對方法!
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法治進步的必然結果。修改后刑訴法用五個條款專門規(guī)定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事宜,要求鑒定意見作為一種獨立的言詞證據,應當接受控辯雙方或當事人的發(fā)問,經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根據。鑒定人都是專業(yè)技術人員,較其他訴訟參與人而言,具有很強的專業(yè)優(yōu)勢,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質詢任務,關系到鑒定意見能否被采納,關系到檢察機關指控犯罪成功與否。筆者對此略作探討。
一、出庭質證鑒定意見需要審查的內容
鑒定人出庭質證的焦點多為鑒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國家對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鑒定人應具備的條件。一是鑒定人是否在下列四類鑒定業(yè)務范圍內從事鑒定工作:法醫(y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其他鑒定事項。二是資歷、能力要求。這主要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技能。
2.申請登記的鑒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有明確的業(yè)務范圍;是否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是否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是否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鑒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鑒定活動是否受到不當干擾,是否仔細、認真,有無受到外界影響,有無徇私、受賄,或受到威脅、引誘、欺騙,而作虛假鑒定的情況。
根據刑訴法和相關規(guī)定,鑒定人及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鑒定的情況,作為訴訟參與人的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以確保鑒定人的中立客觀,確保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對于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1.檢材及其來源問題。鑒定活動必須有供鑒定所用的檢材,而檢材的來源是否真實、合格、合法都直接關系到鑒定意見的正確、合法、有效。
2.檢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檢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檢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規(guī)范,直接影響檢材的檢驗結果或鑒定意見的客觀性。
3.檢材是否充分、可靠。鑒定所依據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數(shù)量太少,或質量太差,如做DNA血跡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鑒定材料不可靠,調換了應予鑒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會影響鑒定意見的真實可靠性。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包括鑒定意見的書面格式(鑒定文書的類型)和內容、鑒定人的人數(shù)、鑒定人的簽名或蓋章等問題。鑒定意見在形式內容上的完善程度,不僅影響到鑒定意見本身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而且也會影響到鑒定意見的真實性;鑒定過程和鑒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學,根據這樣的設備和方法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可靠性有多大。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
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是否依法回避,鑒定過程是否受到外界影響;鑒定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紀律,基于專業(yè)知識,遵守技術操作規(guī)范,就專業(yè)性事項進行鑒定;鑒定人是否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若為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有不同意見的,是否注明并簽名或蓋章。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鑒定人是否按嚴謹?shù)牟僮饕?guī)程實施鑒定活動,鑒定過程中實驗室儀器設備運轉是否正常等問題。鑒定人在保證結果的準確性時,應當選擇與自己實驗室條件匹配同時又能滿足鑒定需求的鑒定方法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時方法可參考的科學判斷法則,如證據可采性標準方面可參考“普通接受標準”的弗賴伊法則或“綜合觀察標準”的多伯特法則。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鑒定意見是否有科學根據,論據是否可靠,論證是否充分,論據與結論是否有矛盾,結論是否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運用專業(yè)知識對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后,需要作出明確意見!翱赡苁恰薄ⅰ皟A向是”、“不排除”等不明確意見,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證據價值,更沒有證明力。當然由于鑒定對象的不同,鑒定意見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應當提出明確的判斷意見。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lián)
每個案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是有機聯(lián)系的,鑒定意見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判斷鑒定意見是否科學、正確,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將鑒定意見與全案其他證據情況進行聯(lián)系對照。若經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并無關聯(lián),則該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明價值,應當予以排除。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綜合全案證據對某項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證據審查判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對于鑒定意見的審查與判斷亦應如此,應注意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印證,是否存在矛盾。應重點審查“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鑒定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經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對專門性問題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是法定證據之一。所以依法實行鑒定意見的告知,并了解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是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鑒定人出庭應具備的答辯能力和技巧
總體上,鑒定人在回答對方辯護律師、專家輔助人及其當事人(三者統(tǒng)稱發(fā)問方)的問題時,首先要沉著、冷靜,要胸有成竹、非常自信,給法官們留下一個正直的、可信任的印象。然后按照答辯材料,采取靈活多變的辯論方式,運用邏輯語言,陳述、反問、反駁相結合,可依時機穿插應對來自法庭各方的問話,但主要是針對發(fā)問方的問話。在回答問題時,要細心地聽取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加以回答;不能推測,要隨時準備說:“我不知道”。
具體而言,要掌握發(fā)問方常用的幾種提問和質疑方式,針鋒相對的進行辯論。一是發(fā)問方經?疾扈b定人原始記錄、數(shù)據、圖表照片、文字內容及鑒定標準、法律法規(guī)參考資料等是否齊全、合理合法等等。抓住鑒定中及答辯中鑒定人鑒定內容和回答上的漏洞、矛盾之處進行質疑或向合議庭闡明。二是故意采用迂回式發(fā)問法提問、質疑,讓你不知不覺誤入圈套,然后突然采用直問法切題,造成鑒定人思路混亂,因準備不足而忙中出錯。三是圍繞相關事實或鑒定人回答錯誤連連發(fā)問,使鑒定人難以招架。四是利用相反證據,采取直問法切題,瓦解鑒定人的心理防線。
針對發(fā)問方的上述質疑,鑒定人具體答辯應對策略如下:一是充分準備答辯材料,有針對性主動進攻,先發(fā)制人。根據通過合法的渠道,如鑒定委托單位,受理該案件的公、檢、法機關,或經受理法院批準,向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了解發(fā)問方對鑒定的質疑內容,用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鑒定標準和公開發(fā)表的參考資料,證實自己的鑒定意見正確。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滿自信,沉著冷靜、不卑不亢,答辯時要論證全面,以全駁偏。在庭審中鑒定人應對正確的鑒定意見采用通俗的語言適當展開,使庭審中雙方能夠接納;同時針對發(fā)問方以點帶面之處,采用以全駁偏的方式攻其偏謬和漏洞。對于不能回避的問題,原則問題態(tài)度明朗,堅硬、果斷,緊緊圍繞與本案有關的鑒定意見論證;該回避的問題回避,該反駁的問題也不要客氣。三是使用邏輯語言,攻其矛盾之處,環(huán)環(huán)相扣。這就要求鑒定人在平時就掌握一些辯論技巧,提高綜合素質;卮鹳|疑時,語言要簡潔明了;對鑒定無關的內容不予回答;庭審中如有多人多種鑒定意見,質證時不必對他人鑒定意見進行評判。四是原則問題不讓,枝節(jié)問題不辯。如在枝節(jié)問題上出現(xiàn)了失誤,對方久問不止,應及時向合議庭提出反對意見,提醒對方回到原則問題上來。只要不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問題,就不去辯論。五是充分利用反對權,爭取審判人員、鑒定有利方當事人及律師以及公訴人的支持。凡與本案鑒定無關或枝節(jié)性的問題,或者當發(fā)問方使用誘導性語言時,應及時提出反對請求。六是對于確屬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鑒定失誤或錯誤,要勇于面對。該補充鑒定內容的,要及時同意補充有關鑒定內容,并認真做好補充鑒定工作;該重新鑒定的內容,尤其在鑒定人無法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鑒定意見正確時,要主動承認鑒定失誤或錯誤,正確對待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鑒定人出庭遇到的問題
(一)專家輔助人意見法律性質有待明確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其《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出庭的有關規(guī)定。
設立專家輔助人,有利于對鑒定人進行充分質證。專家輔助人在質證過程中可以在當事人的授權下直接向鑒定人發(fā)問,也可以在當事人以及律師的對鑒定人的詢問中作必要的提示。從而使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可在專家輔助人具有針對性的提問中得以清晰的呈現(xiàn)。
專家輔助人的專業(yè)性意見可以更好的檢驗鑒定意見證據能力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同時使審判者合理判斷其關聯(lián)性。但是,專家輔助人不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專家意見也非現(xiàn)行法律意義上的證人證言,其存在不是其與案件間存在某種客觀聯(lián)系,而是訴訟證明的需要。專家輔助人也不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人,專家意見也非現(xiàn)行法律意義上的鑒定意見,其所發(fā)表的意見也不屬于證據。
(二)鑒定人出庭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1.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沒有規(guī)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義務不對等,F(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了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出庭作證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時間以及一些費用開銷(如鑒定人因出庭作證而造成的差旅費、交通費、誤工費、勞務報酬等費用),對這些都沒有規(guī)定補償原則。應該制定有關鑒定人出庭作證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法。當然,對故意提供偽造、虛假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因出庭作證造成的損失不予補償,相反還應該讓有過錯的鑒定人承擔其過錯責任。
2.鑒定人無法出庭的情形沒有規(guī)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證人無法出庭可準許不出庭的情形有明文規(guī)定,但對鑒定人卻沒有相關規(guī)定。比如,《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建議參照上述規(guī)定,規(guī)定準許鑒定人不出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