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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訴前鑒定"正式入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21年12月24日通過)

頭條|"訴前鑒定"正式入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21年12月24日通過)

鑒定政策 2021-12-26 15:3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經(jīng)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嗬x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六、將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八、將第一百六十一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九、將第一百六十二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十四、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十五、將第一百九十四條改為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經(jīng)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xié)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將第十三條中的“誠實信用”修改為“誠信”;將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中的“審判長”修改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將第八十二條中的“節(jié)假日”修改為“法定休假日”;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撫育費”修改為“撫養(yǎng)費”;將第一百二十八條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修改為“審判人員”;將第一百四十九條中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修改為“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將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中的“意外事故”修改為“意外事件”;將第一百八十七條中的“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修改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第一百九十條中的“或者他的監(jiān)護人”修改為“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第一百九十三條中的“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典”;將第一百九十六條中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將第二百三十九條中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修改為“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本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法規(guī)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21修正前后對照表

(紅色字體為修改或新增內容)

《民事訴訟法》(2017)

《民事訴訟法》(2021)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六條 經(jīng)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ㄒ唬┥婕皣依、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ǘ┥婕叭后w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ㄈ┤嗣袢罕姀V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ㄋ模⿲儆谛骂愋突蛘咭呻y復雜的案件;

 。ㄎ澹┓梢(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渌灰擞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九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七條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條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ǘ┳匪鲃趧訄蟪甑;

 。ㄈ┮蚯闆r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ㄈ┑谌思捌湓V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ㄋ模┗ハ噢q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ㄒ唬┰婕捌湓V訟代理人發(fā)言;

 。ǘ┍桓婕捌湓V訟代理人答辯;

 。ㄈ┑谌思捌湓V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ㄋ模┗ハ噢q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ㄒ唬┰嫠劳觯瑳]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ㄈ╇x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ㄋ模┳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ㄒ唬┰嫠劳,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ㄈ╇x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ㄋ模┮环疆斒氯讼侣洳幻鞯陌讣

 。ㄎ澹┊斒氯颂岢龇丛V的案件;

 。┢渌灰诉m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jù)。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jù)。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j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jiān)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j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xiàn),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二百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xiàn),在民法典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一條  經(jīng)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xié)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三條 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六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zhí)行,但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zhí)行,但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zhí)行。

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

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

第二十章 執(zhí)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章 執(zhí)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章 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十二章 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

 。ㄒ唬┥暾埲顺蜂N申請的;

 。ǘ⿹(jù)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ㄈ┳鳛楸粓(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ㄋ模┳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ㄎ澹┳鳛楸粓(zhí)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

 。ㄒ唬┥暾埲顺蜂N申請的;

 。ǘ⿹(jù)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ㄈ┳鳛楸粓(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ㄋ模┳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ㄎ澹┳鳛楸粓(zhí)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嗣穹ㄔ赫J為應當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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