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 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 2022-04-14 14:59
保險公司居然把自己私下的規(guī)定堂而皇之的使用,無恥!
本篇,又是一個非常典型和有趣的案例,不是因為我們的維權成功而典型,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使用手段而顯得典型,更讓我們認為他們無恥。而最后維權的成功,再一次證明了,保險公司能忽悠就忽悠的面目。
本案例中,維權者擁有一輛不到半年的寶馬新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寶馬車是無責方,事故造成寶馬車左側大燈和前保險杠受損。其中,大燈表面刮擦明顯,車主認為自己是新車,且大燈擦痕明顯,4S店表示大燈要2萬左右,經(jīng)4S店確認后,表示,該大燈4S店無法修復,所以,車主要求更換大燈處理。
從情理上和邏輯上講,車主的這個要求合情合理。但是,全責方的保險公司不同意更換,為什么不同意,以編者對保險公司的認識,就是嫌這大燈的價格太高了,他們想少賠錢。或者可以這么講,如果這大燈的價格只有2千,保險公司大概率就會同意更換了。所以,說到底,對保險公司而言,基本沒有修換標準,或者說,這個標準完全由他們自己決定,他們認為更換的配件價格高了,就會無限地抬高修換的標準,進而達到少賠錢的目的。有時,明顯不能修的,他們也會以“先修修試試看”的方式,慫恿車主修復處理。該案例中,該保險公司居然堂而皇之的將保險公司自己的內(nèi)部規(guī)定拿出來,來約束第三者的車主,編者也是第一次碰到。這個所謂的“案件處理告知書”,純粹是一家之言,是保險公司自說自話的內(nèi)容,完全沒有法律效應和合同的約束力。另外,其內(nèi)容不僅存在避重就輕的嫌疑,還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比如,作為第三者的車主,和該保險公司不構成合同關系,還有,保險行業(yè)慣例的修復,是能保證在“安全、功能、外觀”上恢復原狀,才可以修復的,很明顯,4S店無法維修,說明該大燈修復后,無法在安全、功能、外觀上保證質量。但是,保險公司為了少賠錢,卻強制性的要求車主的大燈到他們指定的維修店維修,這個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更是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客觀上已經(jīng)構成了違法。
該案例中,一開始,該保險公司態(tài)度非常堅決,并且是打算鐵了心的不同意更換這個大燈,并出具了這份“案件處理告知書”。車主找到我們后,我們轉變了處理的思路,利用了一些技巧和方法,該案經(jīng)過近2周的溝通,最后同意更換處理。我們可以確定,如果沒有我們的介入,車主大概率會被保險公司忽悠,更不知道如何應對保險公司的忽悠內(nèi)容。截止目前,我們的維權成功率在98%左右,其中我們處理的一些問題,都是通過鑒定訴訟解決,可以做到基本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在此,編者給自己打個廣告,遇到任何你認為不合理的事,都可以找我們,【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特別涉及重大損失或嚴重人傷時,我們的介入所產(chǎn)生的效益可能超出你的想象!
總結,在遇到自己認為不合理的問題時,一定要堅持維權,特別是在保險理賠領域,這塊水太深,保險公司套路太多,一般車主是防不勝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