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未拉緊手剎,被自己的車撞傷至兩處9級傷殘、兩處10級傷殘,保險到底該不該賠,要怎么賠?近日,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一審宣判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yī)藥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萬8千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8萬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26萬余元,三項合計46萬余元。法院查明,2月12日晚,彭某駕車去朋友家,將車停放在了朋友家住宅前面的斜坡上。彭某下車未拉緊手剎,其下車走到車頭時,車輛突然溜坡,車頭右側與彭某碰撞,之后車輛沖進稻田并側翻。事故發(fā)生后,彭某在醫(yī)院治療住院24天,同時構成兩處9級傷殘、兩處10級傷殘。彭某認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據法官介紹,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于,彭某是否為車上人員。因為保險公司對車輛承保的為“第三者保險義務”,如果彭某屬于車上人員的話,就不必承擔保險責任。法院認為,而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故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條件下是否身處車內(外)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進行判斷。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是一起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節(jié)點之前彭某是“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即損害結果發(fā)生時)已經置于車外,因此,彭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此外,本案中,車輛滑行造成彭某受傷的危險后果并不為彭某所控制,認定其作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提醒大家,注意日常用車的規(guī)范與安全,上車系好安全帶,下車拉緊駐車制動,切莫因一時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從判罰結果上來看,都是執(zhí)行的最高賠償了,2020年9月19日新的車險新規(guī)開始執(zhí)行,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商業(yè)三者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讓彭某后悔莫及的是三者險買的太少了,才賠付了26萬元,對于已經傷殘的他來說,26萬元還不夠后期恢復治療的開銷,其實按照這次法官判罰的標準,三者險如果買了500萬,都是可以理賠的,省了幾百元卻虧了幾百萬,教訓慘痛!那么問題來了,不都說被自家車撞了保險不賠嗎?
原本制定這個條款意為防止騙保的免責條款,現在,根據新的商業(yè)車險條款,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已列入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最簡單的一句話概括就是,看出事的瞬間,你是否屬于第三者,如果是就賠付,如果不是就不能賠付,在上述案例中,法官說的很清楚。
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故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條件下是否身處車內(外)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拒賠),在車下即為“第三者”(理賠)進行判斷。案例一:2018年8月31日下午4點,屈先生像往常一樣駕駛自家的輕型廂式貨車前往工廠送貨,車停好后他開始下車搬貨,而就在這時,車輛突然發(fā)生了溜車。眼見自家的貨車就要撞上另一輛貨車,屈先生只身上前試圖擋車,不料最后貨車還是把屈先生和另一輛貨車給撞了。當天晚上,被撞的屈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后經鳳崗交警大隊認定,死者屈先生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屈先生的妻子向女士想起來丈夫曾為愛車購買有兩份保險,一份是交強險,一份是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但事后兩家保險公司都認為屈先生是駕駛人本人而不是第三者拒賠,向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本車駕駛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主動身處保險車輛之外為依據。事故發(fā)生時,屈先生已經離開了車輛,駕駛行為已經終止,這點當時監(jiān)控就能證明,屈先生理應被視為第三者。一審法院認定屈先生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一審判決承保屈先生車輛交強險、商業(yè)險的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112377.6元和291307.1元。案例二:張先生是一名送貨員。事發(fā)當天,他駕駛貨車前往江蘇昆山一物流園內送貨,按照慣例,他將車停好后就離開了。但沒過多久,有人反映張先生的車擋了路,由于手上有事忙不開,張先生就拜托身旁的李先生幫忙挪車。
李先生將車輛往前開了一段停穩(wěn)后,就到車輛后方處繼續(xù)干活。沒想到,貨車發(fā)生倒溜,將背對著車輛干活的李先生直接撞倒在地,送醫(yī)搶救后,最終不治身亡。事后因賠償問題,李先生的親屬將張先生及其供職的物流公司,以及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蘇州昆山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法庭上,被告張先生稱事故的發(fā)生與李先生停車時未注意剎車有關,而自己只是一個派遣的外包工作人員,就算有責任,也應當由物流公司來承擔。張先生就職的物流公司則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但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是代挪車的司機,司機屬于車上人員,車上人員是被排除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范圍之外的。該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李先生在挪車前后的 " 角色 " 變化,能否將作為駕駛員的李先生,作為 " 車外人 " 進行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張先生受雇于物流公司,屬于職務行為,委托挪車的受益行為由物流公司同時享有,被告物流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流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該在承保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近 120 萬元。眾所周知,交強險是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其賠償對象是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也就是說除了開車的司機和車內坐著的人,其他的,才叫第三者。從上述幾個案例可以看出,被自家車撞傷或者撞死保險不賠不是絕對的,要看你當時處于什么位置,車內還是車外,也就是我們經常俗稱的“只保車外,不保車內!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前一秒你可能還是保險責任外的人,后一秒可能就是保險責任內的人了。
那么,除了車險,還有什么保險在這起案例中能賠付呢?意外險:事故是否符合“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險四要素。一般車禍都滿足這4要素的。我們無法預測意外的到來,唯有防范風險,保險保的不單是你自己,更多的是你的家庭,當意外來臨時,能給予你和家人最大經濟上的幫助,不至于手足無措,人財兩空。寫在最后:我們建議開車在外,買足三者險,謹慎駕駛!豪車滿街跑,行人滿街轉,車貴命貴的年代,還是買高保額心里更踏實。另外再搭配壽險和意外險,多一點保障,多一點安心。